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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熊孩子”犯罪難題,不能將降低責任年齡作為唯一救命稻草

近期,全國兩會即將到來,全國人大代表、廣東省律師協(xié)會會長肖勝方擬提交議案,建議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、三款作出修改,調(diào)整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,從原來的十四周歲下調(diào)為十三周歲。

人大代表的這個題案,再次讓公眾的目光聚焦在了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上。近年來,“熊孩子”犯罪的話題多次走進公眾視野。未成年人犯罪到底是誰的責任?應不應該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?怎么破解輿論高度關注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難題?

經(jīng)常上網(wǎng)的人們不難看到,每當遇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時,都有無數(shù)網(wǎng)友在新聞下呼吁,許多專家在發(fā)聲,希望降低責任年齡。不可否認的是,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有旗讓人信服的科學依據(jù),也存在可以借鑒的部分國家的經(jīng)驗案例,如現(xiàn)實主義做法中的惡意補足原則,即使是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人,被認為缺乏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,但在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中,如謀殺,強奸等,7歲以上便可以視為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;又比如新加坡刑事責任年齡起點便是設置在七歲等等,這些都告訴了我們,降低責任年齡是可行的,也是有積極意義的。

但這不表示,只要遇到未成年人犯罪,說一句我們要降低責任年齡就完事了,它只能懲戒已犯罪者,給予社會警示教育。但現(xiàn)實是,面對任何犯罪,我們最主要關注的都是,如何面對更大多數(shù)的群體,如何讓普通人不“異化”為犯罪者。

我們可以看到,在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,首先都是因為家庭教育的缺失。有的家庭是生而不養(yǎng),有的家庭是養(yǎng)而不教,而更多的是教育不當,造成很多孩子人生觀、價值觀等的扭曲,進而導致犯罪。若是解決不好孩子成長中的家庭教育問題,靠其他手段無法從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。

其次是未成年法治、德治教育的不徹底,現(xiàn)在很多孩子不是不懂法,他們知道刑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(guī)定,但是理解上存在有重大偏差,認為,18歲才算成年人,才開始負刑事責任,低于此年齡,就可以不負責任、無罪釋放,這是非常錯誤的?!鞍胪八钡姆ㄖ沃R,加上很多孩子自身的道德修養(yǎng)不高,人格不健全,導致了許多刑事犯罪的發(fā)生。

正如先秦荀況《荀子·富國》說的“不教而誅,則刑繁而邪不勝,教而不誅,則奸民不懲?!币虢鉀Q“熊孩子”犯罪難題,還是要回到教育上來,既要懲戒,也需要引導。

未成年人的教育,家庭、學校、社會都要扛起責任。家庭教育上,家長不能讓未成年子女脫離家庭監(jiān)管,要隨時觀察了解未成年的思想動態(tài)。政府應當通過以立法的形式對父母提出要求,明確如果沒有特殊理由,父母必須親自撫養(yǎng)孩子。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監(jiān)護,必須通過一定的形式明確替代監(jiān)護人是誰。

學校要認真貫徹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、《義務教育法》等法律,將普法教育、道德教育設為常態(tài)化課程,樹立法治理念,更多的傳遞正能量。同時學校、家庭要和社會應聯(lián)手起來,加強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,發(fā)現(xiàn)苗頭及時教育,使犯罪消滅在萌芽狀態(tài)。

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,為他們的健康成長創(chuàng)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(huán)境,讓他們遠離犯罪,不僅關系到每一個孩子、每一個家庭,而且關系到整個民族的明天。教育最重要的任務是培養(yǎng)具有全面文明素養(yǎng)的人。讓孩子學會做人、學會做事、學會求知,讓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,懂得遵守規(guī)則和秩序,懂得對自己行為的后果負責,這是我們在倡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同時,不能忘記的。